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校园建设捐赠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管理和有效监督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资助的校园建设捐赠项目,保障捐赠经费使用规范合理、专款专用,依据《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项目管理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校园建设捐赠项目,是指由国内外捐赠者根据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要求,捐赠给本基金会,用于支持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等。
第二条 基金会在接受校园建设捐赠后,根据捐赠人的意向,办理校园建设项目立项,并将捐赠经费经基金会理事会决议统一划转至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银行账户,并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签订《资助协议》。
第三条 基金会将经费汇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银行账户后,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按照学校相关的基建项目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进行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基金会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需填写《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资金划拨登记表》(一式四份)和《资金使用预算表》(一式两份),并附上捐赠协议书复印件,经基金会秘书处审核签字后,由基金会将项目基金转至学校财务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在使用项目基金时,需严格按照项目资金预算执行,在对应的捐赠项目号下进行会计核算。
第五条在捐赠项目实施过程中,实行项目负责人制。由项目负责人组织实施项目,填写项目管理的文本资料,做好项目的实施与监督。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的具体实施情况,填写《项目跟踪监督反馈表》。
第六条 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校园建设捐赠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并及时向捐赠方和社会公布项目的实施情况,做到公开、透明,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条 捐赠项目执行结束后,项目负责人需填写《项目总结》,并向基金会和捐赠人反馈项目执行情况。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