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维护捐赠者、受益人和基金会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基金会健康发展,依照《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及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相关财务制度,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金会代表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公益性捐款,学校支持基金会的运行和发展,促进基金会的能力建设。学校所有捐款进入基金会进行会计核算,基金会按照章程开展各项公益活动、通过合法途径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条基金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开设独立、合法的银行账户,建立独立的财务管理体系。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理事会是基金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基金会财务工作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并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学校财务部的业务指导与监督。
第五条理事会负责审议基金会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财务收支预、决算等重大事项。理事会休会期间,理事长授权秘书长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基金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严格执行不相容职务分离制度,严格贯彻决策、执行和监督相分离制度,有效控制各类风险。
第七条基金会委托学校财务部代理会计核算工作,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章收入管理
第八条基金会收入包括政府资助收入、捐赠收入、投资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九条基金会设立专用的人民币账户和外汇账户,基金会应加强银行账户管理,按要求加强对固定资产、捐赠物资和低值易耗品管理等物资管理。所有捐赠资金均应进入基金会账户,由基金会统一管理和会计核算,基金会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捐赠票据,对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第十条 留本基金的投资收益按照捐赠协议计算分配,协议上没有规定的,参照当年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执行。
第十一条 基金会接受的实物捐赠,由基金会按照市场上同类或相似资产的价格确定公允价值登记入账。实物捐赠应由基金会按照捐赠协议向学校有关部门与受赠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基金会接受的金融产品捐赠,如股票、债券、基金、金融衍生产品等,应及时办理登记过户,或变现划入基金会专用账户。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 支出包括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和筹资费用等。基金会秘书处每年编制支出预算,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基金会要严格支出管理,严格执行审批手续,认真审核支出内容,确保每一笔支出符合相关财务制度的规定。
第十四条 基金会的限定性捐赠项目,严格按照捐赠人与基金会(或学校相关部门)签署的捐赠协议,按以下程序支出:
(一)用款单位根据捐赠项目进度提交用款报告,注明用款金额、用途、使用范围等,单位领导或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基金会秘书处初步审核该笔支出是否符合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及捐赠协议,秘书长复核并签字;
(三)基金会理事长签字;
(四)秘书处将审核签字后的报告送至学校财务部,经确认无误后予以支付款项。
第十五条基金会的非限定性捐赠项目,其支出标准参照国家和学校相关制度执行,并执行如下审批权限:
(一)支出金额在5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由秘书长审批支付;
(二)支出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至20万元人民币的,由副理事长审批支付;
(三)支出金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至30万元人民币的,由理事长审批支付;
(四)支出金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需经理事会批准后,由基金会秘书处执行。
第十六条 管理费用包括理事会经费和行政管理经费等。管理费用总额和支出标准参照国家和学校相关制度执行,并执行如下审批权限:
(一)支出金额在2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由秘书长审批支付;
(二)支出金额在2万元(含2万元)至10万元人民币,由副理事长审批支付;
(三)支出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至20万元人民币,由理事长审批支付;
(四)支出金额在20万元(含2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需经理事会批准后,由基金会秘书处执行。
第十七条 筹资费用包括筹集非定向捐赠资金所发生的费用:如举办募款活动费、印刷费等,银行服务所发生的财务费用:如对公账户维护费、转账收费等。其支出标准参照国家和学校相关制度执行,并执行如下审批权限:
(一)支出金额在2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由秘书长审批支付;
(二)支出金额在2万元(含2万元)至1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由副理事长审批支付;
(三)支出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至2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由理事长审批支付;
(四)支出金额在2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需经理事会批准后,由基金会秘书处执行。
第五章 资金运作
第十八条基金会按照国家、学校、基金会章程的有关规定,规范投资行为,防范和控制财务风险。
第十九条基金会资金保值增值在遵守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基础上,建立投资责任体系和追责问责机制,明确投资止损原则,通过有效的过程管理控制投资风险。
第二十条理事会设立“资金运作小组”,理事长任“资金运作小组”组长。
第二十一条资金运作小组提出资金运作年度计划,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根据投资风险的大小,实行授权运作。
(一)对于银行存款,资金运作小组可根据资金运作年度计划,本着利益最大化原则自行安排资金运作。
(二)对于银行理财产品,资金运作小组可在获得基金会理事会整体授权的情况下自行选择运作。
(三)对于其他存在风险的资金运作,要严格按审批程序进行,每次投资和运作资金,必须有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理事长批准的文件方可实施。
第二十二条基金会的资金不得投向期货、期权等衍生金融工具,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经济担保或财产担保。
第二十三条资金运作所得收益,如果捐赠协议有约定的,严格按照捐赠协议使用;如果捐赠协议没有约定,可以列支筹资费用、管理费用等,或用在公益事业上,但不可用于内部奖酬分配。
第二十四条基金会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有关规定,经理事长同意,从资金增值部分预留资本运作风险金,以提高基金会抗风险能力。
第六章财务监督
第二十五条基金会建立定期财务报告制度,准确、完整、及时地反映基金会财务状况、业务活动和现金流量情况。
第二十六条基金会必须按照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要求进行审计,并自觉接受税务、会计等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基金会按照要求接受年度检查,年检合格 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机关指定的媒体及基金会网站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二十九条基金会监事有权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列席理事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有权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等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三十条捐赠者有权向基金会提出对其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的查询要求。对于捐赠者的查询要求,基金会应及时并如实答复。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