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各项工作的科学、规范管理,促进基金会各项事业健康发展,结合本基金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对基金会工作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机构及负责人调整;
(三)重大捐赠项目;
(四)重大决策;
(五)投资理财规划;
(六)发生投资理财风险(如投资本金出现亏损等);
(七)开展募捐、义卖、义演、义展等进行筹集资金的活动;
(八)与有关部门举办大型公益慈善活动;
(九)重大资产处置(包括转让、抵押、置换等);
(十)发生诉讼、仲裁事项;
(十一)发生自然灾害及其他灾难性事故;
(十二)因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造成重大影响的事项;
(十三)各级相关部门实施评估、检查时发现的重大问题、提出的重要处理意见或整改意见,以及本单位采取的整改措施和整改情况;
(十四)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条基金会秘书处为本制度的具体实施部门,负责及时上报基金会理事会或基金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如有必要还需及时上报教育部门和民政部门备案。
第四条符合上述规定的重大事项应及时由相关人员向基金会秘书处报告有关情况,并作好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五条报告人及时报告重大事项的,对事项所引起的后果不承担责任;对不按本制度规定报告重大事项的,或故意漏报、瞒报、谎报重大事项的,将根据有关规定追究报告人的责任。
第六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