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志愿者活动制度
第一条为了促进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发展壮大,使基金会志愿者活动做到制度化、规范化并有章可循,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及国家民政部《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志愿者活动以“奉献、友爱、互助、进步为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文明礼貌,维护志愿者的社会形象。志愿者在服务中要服从安排,认同基金会文化,培养社会责任感。
第三条基金会志愿者分为全日制在校学生志愿者和临时志愿者两种。志愿者的招募及管理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
第四条学生志愿者的服务时间根据基金会事务情况确定,其主要工作是协助基金会开展相关信息的查询、整理和输入,来宾的接待,项目资料的整理和存档,捐赠人和潜在捐赠人的日常联络以及参与基金会的各种大型活动。临时志愿者的服务时间以及具体工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条志愿者工作时需在工作记录上签到,工作记录每月上交志愿者负责人统计、协调。
第六条志愿者工作认定、奖励、证书或者工作证明,由基金会秘书处统一格式和形式,在对志愿者完成工作情况、活动记录、出勤情况、服务态度等进行考核后,经基金会秘书长签署意见,给予志愿者各种证明或奖励。
第七条如果志愿者的行为违背了基金会的指示或超出了基金会所指示的范围而造成第三方损失,那么该损失由志愿者自行承担,与基金会无关;若是对基金会造成损失,基金会保留追究的权利。
第八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