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接受捐赠冠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广泛汇集社会资源,促进和规范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充分发挥社会捐赠在学校建设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保障捐赠方和学校双方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央高校捐赠冠名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冠名原则
1.坚持依法依规、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服务于学校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
2.尊重国家和地方文化传统;
3.共同协商,平等自愿;
4.适应学校发展,符合校园文化特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接受的各类社会捐赠项目的冠名。
第二章 冠名范围与标准
第四条 冠名范围
1.学科建设类:学科建设基金、学院发展基金、教学科研基金、专著出版基金、精品课程建设基金等。
2.教师发展类:优秀教师奖励基金、人才引进基金、特聘/讲席教授基金、教师科研创新基金、教师学术交流基金等。
3.学生培养类:奖(助)学金、大学生创新创业基金、学生海外交流基金、学生社团活动基金等。
4.科研基地或实验室类:研究院(中心、所)或实验室建设基金。
5.校园建设类:建筑类,已建、在建或拟建建筑物整体或楼宇局部,如体育场馆、会议室、教室等;景观类,广场、道路、桥梁、绿化景点等。
6.经批准的由学院(相关部门)设立的专门用途的捐赠项目。
7.按照捐赠方意愿设立的有利于学校事业发展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 冠名标准
1.学科建设类:捐赠额原则上不低于100万元,可获得冠名权。
2.教师发展类:捐赠额原则上不低于100万元,可获得冠名权。
3.学生培养类:个人捐赠额不低于10万元,企业捐赠额不低于50万元,可获得冠名权;对于小额捐赠,可协商并入学校现有奖助基金。
4.科研基地或实验室类:捐赠额原则上不低于100万元,如科研基地或实验室造价较高,其冠名额度由学校与捐赠方协商解决。
5.校园建设类:建筑类,捐赠额原则上不低于建设成本(重置成本),可获得该建筑的整体冠名权,冠名在建、拟建建筑的,捐赠财产应在竣工验收前全部变现并到账,首次到账比例不低于30%;冠名其他建筑的,捐赠财产应在捐赠冠名协议签订三年内全部变现并到账;楼宇局部(含会议室、教室等)或楼宇内设施冠名额度由学校与捐赠方协商解决;景观类,捐赠额原则上不低于30万元,景观类局部冠名额度由学校与捐赠方协商解决。
6.其他捐赠项目:由捐赠方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协商确定,其中教学机构原则上不得捐赠冠名。
第六条 名称规范
冠名应符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校园文化传统,具有人文气息;原则上不接受以商标进行冠名的申请,除非商标与捐赠方名称相同。
1.学科建设类、教师发展类、学生培养类捐赠项目冠名格式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捐赠方名称(或捐赠方意愿)+项目功能类别通名”。
2.科研基地或实验室类捐赠项目冠名格式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捐赠方名称(或捐赠方意愿)+基地或实验室类别通名”;
3.校园建设类捐赠项目的冠名格式为“捐赠方名称(或捐赠方意愿)+楼宇性质或景观功能”,并应与原有建筑、景观名衔接。
4.其他捐赠项目冠名格式根据捐赠类别和用途适用上述类别规则,冠名名称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与捐赠方协商确定。
第七条 冠名期限
1.学科建设类、教师发展类、学生培养类捐赠冠名期限以捐赠项目存续期为准,项目结束时止;
2.科研基地或实验室类、校园建设类捐赠冠名期限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与捐赠方协商确定,最终期限不应超过其实际使用期限;
3.其他捐赠项目冠名期限根据捐赠用途适用上述类别规则,不适用的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与捐赠方协商确定。
第三章冠名程序
第八条 捐赠项目冠名由校友工作与社会合作部会同校内相关业务部门进行初审,学科建设类可由学科建设办公室、教务部、科研部等初审,教师发展类可由人事部、教务部、科研部等初审,学生培养类可由学工部、研究生院、团委等初审,校园建设类可由后勤保障部、校园建设部等初审,具体初审业务部门根据项目内容和部门职责确定。建筑景观的冠名还应组织校内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冠名方案进行专题研究。
第九条 初审应对捐赠人社会声誉、捐赠资金来源进行充分调查,对捐赠冠名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科学论证,符合冠名条件的,应制定具体冠名方案,明确捐赠金额及冠名对象、名称、期限、解除条款等内容,拟定捐赠冠名协议。
初审通过后提交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审批。
第十条 经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审批同意的冠名申请,应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广泛征求师生员工意见。建筑景观的冠名还需按照“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机制和程序,提交学校党委会或党委常委会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 捐赠冠名的修改或撤销由校友工作与社会合作部与捐赠者协商后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批准实施。
第十二条 建立捐赠冠名退出机制。捐赠人或者冠名名称出现社会不良影响的,或者捐赠人未按捐赠冠名协议履行义务的,由校友工作与社会合作部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批准及时解除冠名。
第四章标志设置与管理
第十三条 建筑及景观类等冠名需使用用于标示地名意义、指位功能、记载捐赠事宜的牌、碑、匾时,其标识的设置应当符合学校的相关规定,标识制作方案须经党委宣传部审核,校友工作与社会合作部统一负责定制。
第十四条 捐赠冠名档案材料由校友工作与社会合作部负责整理归档,并按规定移交档案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校党委宣传部和校友工作与社会合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