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非限定性捐赠款资助校外公益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使用非限定性资金资助校外公益项目管理工作,保障捐赠经费使用规范合理、专款专用,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及基金会章程和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非限定性资金资助校外公益项目,是指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根据学校发展和基金会财务状况,由基金会使用非限定性资金资助校外公益项目(以下简称“资助项目”)等。
第二条 基金会根据学校发展的相关部署,由基金会秘书处提出建议资助校外公益项目方案,并执行如下审批权限:资助金额在5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由秘书长审批;资助金额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万元)至20万元人民币的,由副理事长审批;资助金额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20万元)至30万元人民币的,由理事长审批;资助金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需经理事会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三条 实施资助项目须双方签订《资助协议》(见附件1),由理事长或其委托的副理事长签订。受资助方还需提交项目工作方案、执行计划、重要项目组织专家论证后的可行性报告等材料交基金会备案。
第四条 在资助项目实施过程中,实行项目负责人制。由项目负责人组织实施项目,填写项目管理的文本资料,做好项目的实施与监督。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的具体实施情况,填写《项目跟踪监督反馈表》。
第五条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监督内容主要集中在程序监管、效果评估、廉政监督三个方面,并及时向社会公布项目的实施情况,做到公开、透明,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条资助项目执行结束后,项目负责人需填写《项目总结》,并向基金会反馈项目执行情况。
第七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
附件:
1、《资助协议》
2、《项目跟踪监督反馈表》
3、《项目总结》